中國—東盟自貿區(qū)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FORM-E),是根據《中國—東盟自貿區(qū)原產地規(guī)則》簽發(f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官方證明文件,由出口成員方的政府機構簽發(fā)。成員方應將其簽發(fā)原產地證書的政府機構名稱及地址通知所有其他成員方,并提供該政府機構使用的簽名式樣及印章印模。在我國,檢驗檢疫機構是唯一有權簽發(fā)中國—東盟自貿區(qū)原產地證書的簽證機構。國家質檢總局于2003 年9 月將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簽證機構使用的簽名式樣及印章印模向東盟各國進行了備案。
一、申領資格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出口貨物發(fā)貨人其產品只要符合下列條件,均可申領FORM-E證書:
(1) 貨物出口到東盟任一成員國;
(2) 必須是在目的國可享受關稅減讓的貨物;
(3) 貨物必須符合中國—東盟自貿區(qū)原產地規(guī)則和簽證核查程序。
二、申領流程 1.注冊登記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出口貨物發(fā)貨人(以下稱申請人)在申領原產地證書前,應預先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稱簽證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xù)。申請人辦理注冊登記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 原產地證書注冊登記表一式二份;
(2) 營業(yè)執(zhí)照有效復印件;
(3) 《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yè)批準證書》有效復印件;
(4) 企業(yè)組織機構代碼證有效復印件;
(5) 產品成本明細單;
(6) 檢驗檢疫機構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
簽證機構經審核、調查,對符合申請簽發(fā)FORM-E 原產地證書條件的貨物予以注冊登記。
2.證書的申請
申請人應于貨物出運前向簽證機構申請辦理FORM-E 證書,并提交以下資料:
(1)原產地證書申請書;
(2)填制正確的原產地證書;
(3)出口貨物商業(yè)發(fā)/票副本;
(4)對含有非原產成份或簽證機構認為需核實原產地真實性的貨物,申請人還應提交《產品成本明細單》;
(5)后發(fā)證書需提交報關單、提單或運單,
(6)簽證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證明文件。
自 2007 年8 月1 日起,檢驗檢疫機構開始實施新的原產地業(yè)務管理系統。申請人只要在自己的電腦上安裝原產地證電子申報軟件,就可以在網上申請FORM-E 證書,簽證機構在網上審證,對需要原產地調查的產品進行實地調查。產品通過審核的,簽證機構向企業(yè)發(fā)送正確回執(zhí),申請人即可自行打印原產地證書。申請人持繕制完畢的FORM-E 證書及有關文件到簽證機構簽字、蓋章。
3.特殊情況下的申領
(1)后發(fā)證書的申領
特殊情況下,如由非主觀故意的差錯、疏忽或其他合理原因沒有在貨物出口時或出口后立即簽發(fā)原產地證書,原產地證書可以在貨物裝運之日起一年內補發(fā)。申請人申請補發(fā)證書時,應提交報關單、提單或運單,由簽證機構在證書第12 欄加蓋“補發(fā)”章(ISSUED RETROACTIVELY)
(2)更改證書的申領
申請人要求更改已簽發(fā)的證書內容時,應向原簽證機構說明更改理由并提供依據,經簽證機構核實并收回原發(fā)證書后方準予換發(fā)新證書。
4.證書的簽發(fā)
簽證機構對每一份FORM-E 申請進行審核以確保:
(1)申請書及原產地證書正確填寫并經授權人簽名;
(2)產品的原產地符合中國-東盟自貿區(qū)原產地規(guī)則;
(3)所提交的相關證明文件與原產地證書中的其他說明相符;
(4)所列明的貨物名稱、數量及重量、嘜頭及件號、件數及包裝及待出口產品相符。
5.原產地調查
為確保 FORM-E 原產地證書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簽證機構可在簽證時或簽證后對所簽產品進行原產地調查。被調查的單位應及時提供有關資料、證單,為調查工作提供便利。
進口成員方可以請求進行后續(xù)隨機抽查,也可以在有理由懷疑有關文件的真實性或有關產品或其某部分真實原產地的準確性時,請求進行后續(xù)核查。在等待核查結果期間,進口成員方可以暫緩執(zhí)行優(yōu)惠待遇的規(guī)定。如果產品不屬于禁止或限制進口的貨物,又沒有發(fā)現有瞞騙嫌疑,海關可以在履行必要的管理手續(xù)后將產品放行給進口人。收到后續(xù)核查請求的政府簽證機構應及時做出回應,并在收到請求后3個月之內做出答復。
三、注意事項
1.未再加工證明
凡經香港或澳門轉運至各成員國的優(yōu)惠貿易協定項下的出口產品,在獲得簽證機構簽發(fā)的FORM-E 原產地證書后,申請人需持證書及有關單證,向中國檢驗有限公司(香港干諾道中168-200號信德中心東翼29樓九龍科學館道9 號新東海商業(yè)中心401-406)或中國檢驗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申請辦理“未再加工證明”,以證明貨物未在那里進行任何再加工。
2.外國商標的使用
對使用外國商標的商品,凡符合中國-東盟自貿區(qū)原產地規(guī)則的,可以申請簽證。但該商品及包裝不得出現中國以外、香港、澳門、臺灣產地制造的字樣。
3.證書提交要求
進口人應向進口成員國海關提交下列單證,以使產品享受關稅優(yōu)惠待遇:
(1)簽證機構簽發(fā)的FORM-E 證書正本和第二副本;
(2) 聯運提單;
(3) 產品的原始商業(yè)發(fā)/票副本;
(4) 證明產品符合直運規(guī)則的其他證明文件。
如出口到某指定成員方的全部或部分產品的目的地發(fā)生變化,在產品到達該成員方之前或之后,應按下列規(guī)則辦理:
(1)如果產品已經向指定的進口成員方海關報關,進口人應向海關提出書面申請,由海關對全部或部分產品改變目的地的情況在原產地證書上簽注認可,然后將正本交還進口人。第二副本應返還發(fā)證機構。
(2) 如果在運往原產地證書所指定的進口成員方途中目的地發(fā)生變化,出口人應向原簽證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隨附已簽發(fā)的原產地證書,要求對重新發(fā)證。
4.證書提交期限
證書應在簽證機構簽證之日起4 個月之內向進口國成員方的海關提交;如產品按直運規(guī)則的規(guī)定經過一個或多個非成員方境內,證書的提交期限延至6 個月;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出口人無法控制的合理原因致使不能遵守提交期限,進口成員方的有關政府機構仍應接受已經超出期限提交的原產地證書;在任何情況下,如果產品在原產地證書提交期限內已經進口,進口成員方有關政府機構可接受該原產地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