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紹: 某年6月6日,某 托收 行受理了一筆付款條件為D/P at sight 的出口 托收 業(yè)務,金額為USD100000,托收行按出口商的要求將全套單據整理后撰打了托收面函一同寄給英國一家代收行,單據寄出5天后委托人聲稱進口商要求托收將D/P at sight改為D/A at 60 days after sight,最后委托行按委托人的要求發(fā)出了修改指令,此后一直未見代收行發(fā)出承兌指令。當年8月19日委托行收到代收行寄回的單據發(fā)現(xiàn)3份正本提單只有兩份。委托人立即通過英國有關機構了解到,貨物已經被進口商提走。此時,委托行據理力爭,要求代收行要么退回全部單據,要么承兌付款,但是代收行始終不予理睬。貨款始終沒有著落。
二、法律要點:
1、 對托收的商業(yè)信用的性質的把握;
2、 對D/A與D/P之間的法律風險的區(qū)分。
三、法律分析:
托收(collection)是 國際結算 中常見的一種方式。其中跟單托收是最普遍的托收方式。應當注意,托收的性質為商業(yè)信用,銀行不承擔付款人必須付款的義務。出口人收款的保障取決于進口人的信用,因此,出口方在選擇托收方式結算時,前提條件是買賣雙方相互信任,只有在進口方信譽比較好的情況下,方能選擇此方式。采用托收方式成交,提單不應以進口人為收貨人,最后采用空白抬頭和空白書,即"Made out to order& /Blank Endorsed"提單,以避免進口方直接提貨,便于銀行處理提單的轉讓。另外,在出口業(yè)務中,使用托收方式進行的交易,原則上應由出口人辦理保險,即爭取以 CIF 或 CIP 條件成交,即便不能由出口方辦理,也可要求加保"賣方利益險",在買方不支付受損貨物的價款時,保險公司對賣方利益承擔責任,賠償保險單載明責任范圍內的貨物損失。
托收方式有兩種,一為D/P,付款交單,是賣方的交單須以買方的付款為條件,即出口人將 匯票 連同貨運單交給銀行托收時,指示銀行只有在進口人付清貨款時才能交出貨運單;二為D/A,承兌交單,是指出口人的交單以進口人的承兌為條件。進口人承兌后,即可向銀行取得貨運單據,待 匯票 到期后才付款。我們只要分析就可知道,承兌交單比付款交單的風險大。在承兌交單條件下,進口人只要在匯票上承兌后,即可取得貨運單據,以此來提取貨物。如果進口人到期不付款,出口人便會遭到貨物與貨款全部落空的損失。本案中委托人應該意識到將D/P改為D/A的風險在于進口方將把付款贖單改為承兌交單,即進口人在不付款只承兌的情況下就可以取得貨運提單,獲得貨物,并且提單是以進口放為收貨人,使得進口方很容易提貨。根據《托收統(tǒng)一規(guī)則》(URC522)的有關 規(guī)定 ,只要委托人向托收行作出了清楚明確的指示,銀行對由此產生的任何后果不負責任,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擔。此外還存在銀行與外商相互串通,造成出口人貨款與財務的雙重損失。
在選用托收方式結算時,最好選擇D/P付款條件,因為其風險相對D/A而言較小。在實際操作中,對于大額出口業(yè)務可采用 信用證 和托收方式結合使用,大額出口業(yè)務切忌采用D/A托收結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