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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關:手冊核銷時間是否可以晚于有效期[111802]
問題編號:[111802]
問題標題:手冊核銷時間是否可以晚于有效期
問題內容:尊敬的天津海關:您好,我公司現(xiàn)有一手冊12月18日到期,預計12月10日最后一部分貨物出口,這時再核銷手冊時間趕得及么?如果最后一批貨物出口期限超過有效期限可不可以?若是可以,超過有效期多長時間是可行的?需不需要向海關提交情況說明之類的?謝謝!
問題分類:[企業(yè)備案] 投送單位:天津海關
答:您好 經營企業(yè)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將進口料件加工復出口,并自加工貿易手冊項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貿易手冊到期之日起30日內向海關報核。參閱文件---《海關總署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監(jiān)管辦法〉的決定》(海關總署令第168號) (令〔2008〕0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