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02040]
問題標題:化工品混料加貿
問題內容:老師您好,我司擬從境外廠商A、B兩家公司進口部分化工原料X和Y(因為國內沒有),同時從境內廠商C公司購買部分化工原料Z,再由我司物理混合或化學反應合成新物質W,包裝后出口銷售給外商D(境外)。
請問:
1) 上述模式能適用進料加工方式嗎?
2) 如是因為手冊"多對一"不可行,則是否能通過進境備案到保稅區(qū)注冊的E公司來操作——即我司分別與E、D兩家公司簽訂購、銷合同,辦理手冊,且由E公司統(tǒng)一作為原料X, Y的進口商?
3) 也不可行的話,能否在保稅區(qū)租/借用自有或公共型保稅倉庫作為混料加工的場所來達到上述模式的目的? 十分感謝!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你公司所述業(yè)務模式可以按照進料加工方式辦理有關進出口業(yè)務,但辦理加工貿易手冊備案時須向海關如實申報國內購料情況。請你公司向注冊地主管海關提供具體化工原料品名、規(guī)格等詳細信息,咨詢業(yè)務辦理的具體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