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mào)易術語解釋通則》(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是國際商會為統(tǒng)一各種貿(mào)易術語的不同解釋于1936年制訂的,命名為《1936年國際貿(mào)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1936》)。隨后,為適應國際貿(mào)易實踐發(fā)展的需要,國際商會先后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和1990年進行過多次修訂和補充,其中,1990年國際商會為使貿(mào)易術語能適應日益廣泛使用的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EDI)和不斷革新的運輸技術變化的需要對該通則作了全面的修訂。
為使貿(mào)易術語更進一步適應世界上無關稅區(qū)的發(fā)展、交易中使用電子訊息的增多以及運輸方式的變化,國際商會再次對《通則》進行修訂,并于1999年9月公布《2000年國際貿(mào)易術語解釋通則》,簡稱《INCOTERMS 2000》(以下簡稱《2000年通則》)。《2000年通則》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
《2000年通則》的適用范圍:
《2000年通則》明確了適用范圍,該《通則》只限于銷售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中與交貨有關的事項。其貨物是指"有形的"貨物,不包括"無形的"貨物,如電腦軟件等。《通則》只涉及與交貨有關的事項,如,貨物的進口和出口清關,貨物的包裝,買方受領貨物的義務、以及提供履行各項義務的憑證等,不涉及貨物所有權和其它產(chǎn)權的轉(zhuǎn)移、違約、違約行為的后果以及某些情況的免責等。有關違約的后果或負責事項,可通過銷售合同中其它條款和適用的法律來解決。
《2000年通則》指出,該《通則》是一套國際商業(yè)術語,適用跨國境的貨物銷售,也可用于國內(nèi)市場的貨物銷售合同,在此情況下,通則中有關術語的A2,B2條款及任何與進出口有關條款的規(guī)定則無作用。該《通則》還明確,如合同的當事人在簽訂銷售合同時,表示按《通則》規(guī)定辦理,為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應在合同中明確使用的版本,即應在合同中規(guī)定:按《2000年通則》的規(guī)定辦理。
《2000年通則》的主要變化
《2000年通則》與《1990年通則》相比變化不大。《2000年通則》仍采用《1990年通則》的結構,共有13種貿(mào)易術語,分為4個基本不同類型。第一組為"E組"(EXW);第二組為"F組"(DAF、FAS、FOB);第三組為"C組"(CFR、CIF、CPT和CIP);第四組為"D組"(DAF、DES、DEQ、DDU和DDP)。與《1990年通則》相同,在《2000年通則》中,13種術語項下買賣雙方的義務均采用10個項目列出,但不采用原來賣方和買方的義務分別列出的規(guī)定,而是采用買賣雙方義務合在同一標題下,即在賣方義務的每一個項目中"對應"買方在同一項目中的義務,這種規(guī)定使術語查閱更加方便,一目了然。
《2000年通則》在以下兩個方面做了實質(zhì)性的變更:
1.在FAS和DEQ術語下,辦理清關手續(xù)和交納關稅的義務
《2000年通則》指出,清關手續(xù)由所在國的一方或其他代表辦理,通常是可取的。因此,出口商應辦理出口清關手續(xù),進口商應辦理進口清關手續(xù)。而《1990年通則》中的FAS術語要求買方辦理貨物的出口清關手續(xù),DEQ術語要求賣方辦理貨物的進口清關手續(xù),這種辦理進出口清關手續(xù)的規(guī)定與上述原則不一致。因此,《2000年通則》中的FAS和DEQ術語將辦理出口和進口清關手續(xù)的義務分別改變?yōu)橛少u方或買方辦理。這種改變更為合理、辦理更加方便。而表示賣方承擔最小和最大義務的EXW和DDP兩種術語未做改動,EXW術語仍規(guī)定由買方辦理出口清關手續(xù)的義務,DDP術語的字面含義為完稅交貨(Delivered Duty Paid),采用該術語即表示由賣方辦理進口清關手續(xù)并交納全部相關費用。
在《2000年通則》中明確了"清關"的概念,"清關"是指無論何時,當賣方或買方承擔將貨物通過出口國或進口國海關時,不僅包括交納關稅或其它費用,而且還包括履行一切與貨物通過海關辦理有關的行政事務的手續(xù)以及向當局提供必要的信息并交納相關費用。該《通則》還指出,現(xiàn)在有些地區(qū),如歐盟內(nèi)部或其它自由貿(mào)易區(qū)規(guī)定,對進出口貨物不必辦理報關手續(xù),并全部或部分免征關稅。為此,《通則》在相關的A2和B2(許可證、其它許可和手續(xù))以及A6和B6(費用劃分)條款都加入"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xù)時(where applicable)"的用語,據(jù)此,明確了對這些無關稅區(qū)的進出口貨物,在無需辦理海關手續(xù)的情況下,即可免除買賣雙方辦理進、出口清關手續(xù),交納有關的關稅、捐款和其它費用的義務。
2.在FCA術語下,裝貨與卸貨的義務
《2000年通則》中的FCA術語刪去了有關運輸方式的區(qū)別以及集裝箱貨和非集裝箱貨的區(qū)別,規(guī)定FCA術語可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lián)運?!锻▌t》并指出,FCA術語賣方對交貨地點的選擇,會影響在該地點裝貨和卸貨的義務。如賣方在其貨物所在地交貨,賣方應負責裝貨,如賣方在任何其它地點交貨,賣方不負責卸貨,即當貨物在賣方運輸工具上,尚未卸貨,而將貨物交給買方指定或賣方選定的承運人或其它人支配,交貨即算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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